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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14号

罗志生与桂林市明园饭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志生,桂林市明园饭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罗志生

被执行人:桂林市明园饭店申请执行人罗志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明园饭店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00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先勇

审 判 员 徐忠华

审 判 员 李隆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兼

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