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梁家锋,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林小英,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林美英,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梁家锋诉被告林小英、林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卢忠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家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2012年5月12日,被告林小英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林美英担保。原告交付40000元现金给被告林小英,林小英立有借据,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9月12日。2012年9月12日,被告林小英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还,其以没钱为由不肯归还。综上,被告林小英没能按照借条约定依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还仍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本院向被告林小英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植秀飞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被告林小英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林美英担保。原告交付40000元现金给被告林小英,林小英立有借据,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9月12日。2012年9月12日,被告林小英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还,其以没钱为由不肯归还。综上,被告林小英没能按照借条约定依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还仍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另原告梁家锋因个人原因,决定放弃对被告林美英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林小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梁家锋要求被告林小英清偿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该拖欠借款本息,被告应迅速还清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小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梁家锋借款本金40000元及约定利息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为460由被告林小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忠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加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