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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06-2号

陈文凯申请执行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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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凯,男。被执行人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香,系该公司经理。陈文凯申请执行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3)铜印法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陈文凯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374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向陈文凯支付案件款2374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滞纳金)。因被执行人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已歇业多年,其门面房等财产被铜川市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统一规划,连片开发,由铜川市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该公司已将被执行人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的债权债务予以接收,其同意将23748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院已将2374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滞纳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文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铜印法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艳丽

审 判 员  樊长远

代理

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廉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