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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804号

张树英与张同亻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张树英(又名张术英)。委托代理人张爱英。被告张同亻入。委托代理人兴白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英诉被告张同亻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原告张树英负担。

审判长  李惠英

审判员  杨建立

审判员  张翠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淑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