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王立志,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奇华,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王鲤燕,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志与被告苏奇华、王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志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立志负担。
审 判 长 林明添
审 判 员 林文良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