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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铁执字第00008号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邵怀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相春,总经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64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河南省洛阳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住所地也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据此,我院于2013年4月26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发去委托执行函,特委托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代为执行(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该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在我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光平

代理

审判员  王秋实

代理

审判员  王 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