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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688号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军权

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

人民陪审员  李向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