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军权
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
人民陪审员 李向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