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苏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4月9日冻结了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积玉桥支行的��款130000元(其中30000元系加处罚款)。现因被执行人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100000元且承诺今后积极配合环保执法,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愿意放弃加处罚款同意和解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安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积玉桥支行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国银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