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荣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悦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红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斐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清波,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成卫文,女,1968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洪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成卫文应向申请执行人南昌荣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77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3日至付清全部本息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1400万元、诉讼费263925元;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抵押房地产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成卫文银行存款91431150.02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2月23日至付清全部本息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成清波、成卫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