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于萍,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于庆洲(周),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于萍与于庆洲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萍就判决第一项确认于庆洲赔偿其医疗费等计人民币28539.20元,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于庆洲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于庆洲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于庆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于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高卫东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