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610-1号原告廖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廖某。法定监护人余某某,系廖某母亲。被告廖某晶。法定监护人余某某,系廖某晶母亲。第三人伍某某。
原告廖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廖某、廖某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第三人伍某某账户内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金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伍某某在广西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账号为371111010102124XXX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