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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726号

陈锡莲、李樟园等与潘光荣、李小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陈锡莲,李樟园,李曼玲,李成长,潘光荣,李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锡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樟园。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曼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光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华。

上诉人陈锡莲、李樟园、李曼玲、李成长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1)温瓯三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锡莲、李樟园、李曼玲、李成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宗波

审判员  苏子文

审判员  蔡蓓蓓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