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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执字第00021-1号

王军与李远顺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李远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生于1975年6月2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远顺,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军与李远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远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军欠款388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远顺于2013年5月20日自动履行欠款388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李远顺已交清应承担的款项。申请执行人王军领取了案件款388元,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  胡增明

人民陪审员  周清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