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辖初字第421号原告孙化京,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君,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范亚南,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受理原告孙化京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至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化京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周建波
审判员 肖志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