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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89号

原告陈振亭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陈振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89号原告陈振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淄博路以南、太行山路以西紫升大厦。负责人李昆,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新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燕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亭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亭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振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振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教元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