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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商初字第134号

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与肖广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肖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商初字第134号

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培田,经理。

被告:肖广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与被告肖广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