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邗公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陈某某,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委托代理人许长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扬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宽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2年10月1日10时30分左右,刘金楼驾驶苏K×××××号轿车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新民村曾巷组路段由东向西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陈某某驾驶的苏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原告陈某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金楼负事故主要责任。苏K×××××号轿车在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陈某某因本次事故共造成各项损失30793.8元,现起诉要求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进行赔偿。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陈某某当庭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证、企业登记查询表、误工证明、工资表、修理费发票、收款手机及停车费收条各一份。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的本起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所作事故责任认定、苏K×××××号轿车在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即入住扬州东方医院治疗,于当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叁个月……加强营养等。为此,原告共支付医疗费8303.8元。诉讼中,本院依法向出具误工证明的扬州市邗江甘泉七泉浴室(谢义桃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谢某某向本院陈述:原告陈某某长期在其单位从事足疗修脚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上班,单位停发其工资待遇;其月收入3300元左右等。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某对其在事故中受损的苏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了修理,共支付修理费8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书证、本院调查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苏K×××××号轿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原告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轿车已向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先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结合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核定为:医疗费83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按照18元/天计算住院17天)、营养费720元(按照12元/天,本院根据出院医嘱酌定营养费期两个月)、护理费4190元(住院17天按照70元/天、出院后两个月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1177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300元/月的标准经本院依法予以核实且与江苏省上一年度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相仿,本院予以确认,计算住院17天及出院后三个月)、交通费400元、财物损失85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财物损失未提交正式发票,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各项费用合计26539.8元,均系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费用,由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全额赔偿。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26539.8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户:11×××57)。
代理
审判员 杨宽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