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蒙江泉。被执行人广西高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开泰路彩虹家园1号楼4单元7层4-604号。法定代表人卢炳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高远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