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陈多平,******。被告王凤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平诉被告王凤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平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多平承担。
审 判 长 李君岐
代理
审判员 杨录海
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