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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8号

陈多平与王凤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多平,王凤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陈多平,******。被告王凤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平诉被告王凤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平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多平承担。

审 判 长  李君岐

代理

审判员  杨录海

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