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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173号

朱广兰与李玉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广兰,李玉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朱广兰,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玉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朱广兰与李玉印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广兰就判决确认李玉印偿还其39900元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广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玉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李玉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李玉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朱广兰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高卫东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