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黄长巩。委托代理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宁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荣庆。委托代理人王靳,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黄长巩与被告卢荣庆相邻权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黄长巩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长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长巩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