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尧。被执行人刘长军。王新尧申请执行刘长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新尧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05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长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尧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长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2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长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宋元刚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