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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43号

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43号

原告:程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赵学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琳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