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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22号

陈玉萍与胡学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萍被执行人胡学宾申请执行人陈玉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学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0.63万元。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学宾财产,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先勇

审 判 员 李隆清

审 判 员 徐忠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兼

书记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