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商初字第2254号原告李调花。被告姒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调花诉被告姒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调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鹏权
审 判 员 刘宏华
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