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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商初字第2254号

李调花与姒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调花,姒卫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商初字第2254号原告李调花。被告姒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调花诉被告姒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调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鹏权

审 判 员  刘宏华

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