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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14号

南阳电厂有限公司、南阳诚翔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电厂有限公司,南阳诚翔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电厂有限公司(原南阳电厂)。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武瑞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阳诚翔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尧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孟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阳电厂有限公司(原南阳电厂,以下简称南阳电厂)、南阳诚翔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翔热能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军创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华夏军创公司于2011年9月2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权南电新村项目一期工程中除交付南阳电厂之外的非住宅房屋产权归华夏军创公司所有,二期工程房屋产权全部归华夏军创公司所有,并由诚翔热能公司协助为华夏军创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依法判令南阳电厂支付:房屋价款1346364元;未按协议规定拨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825000元;赔偿因规划、设计变更而给华夏军创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共计1510786.1元;赔偿因1号楼工程增加的费用2799188.07元;赔偿因增加其他项目而增付的费用925535.06元。以上共计款项7406873.23元,并自2006年1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至。(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南阳电厂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1)南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南阳电厂、诚翔热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电厂、诚翔热能公司委托共同的代理人高华、温向东,华夏军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沙孟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南阳电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0元、南阳诚翔热能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玉宏

审 判 员  庞 敏

代理

审判员  魏彩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