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科星。
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