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558-1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赵XX。本院在执行李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昌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XX所有的林权证号昌林证字(2009)第2XXXX号现座落在昌图县XXXX村六组南山林地油松树木面积5.87公顷即88亩。现因此案已执行完毕,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XX所有的林权证号昌林证字(2009)第2XXXX号现座落在昌图县XXXX村六组南山林地油松树木面积5.87公顷即88亩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