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783号
原告:李世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洪江、谢均央。
被告:丁子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英与被告丁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