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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783号

李世英与丁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世英,丁子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783号

原告:李世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洪江、谢均央。

被告:丁子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英与被告丁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