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民保字第3-1号

李文州男、汉族、与衡水富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保字第3-1号

申请人:李文州。

被

申请人:衡水富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允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饶阳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洪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富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央花园2号楼裙房商铺(1-01,2-01;1-04,2-03;1-07,2-05)三套门店。因申请人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富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央花园2号楼裙房商铺(1-01,2-01;1-04,2-03;1-07,2-05)三套门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联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立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