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保字第3-1号
申请人:李文州。
被
申请人:衡水富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允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饶阳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洪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富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央花园2号楼裙房商铺(1-01,2-01;1-04,2-03;1-07,2-05)三套门店。因申请人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富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央花园2号楼裙房商铺(1-01,2-01;1-04,2-03;1-07,2-05)三套门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联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立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