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金菊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周义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姝,女,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桂红人民部审员蒲长胜
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馨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