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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588号

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金菊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周义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姝,女,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桂红人民部审员蒲长胜

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馨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