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96号原告段海宽,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被告罗帅,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宽诉被告罗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宽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海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海宽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