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李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女,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冲 来自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李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女,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