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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214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李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女,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