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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112号

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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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12号原告孟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

原告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5月20日开庭。在庭审中原告因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加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