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12号原告孟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
原告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5月20日开庭。在庭审中原告因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加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