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地址: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大寨路。负责人林建庄,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国文,系该社职员。被告许何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诉被告许何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柏求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黄 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