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康XX,女,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康XX,女,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XXXX。被执行人秦XX,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康XX、康XX与被执行人秦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将临桂镇桂康新城新绿园XX号、XX号、XX号别墅腾空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现因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金钱给付部分无法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彭苏平
审判员 农丽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