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22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朱卫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世荡、林敏辉。被告范贯忠,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范贯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素萍
审 判 员 庄慧林
人民陪审员 童海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