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
被执行人:莱芜市国强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昌辉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凯越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盛唐农产品有限公司、王丰凯、刘桂岺、王丰军、张中慧、赵坤辉、边荣伟、唐焕武、周丰荣、王玉县、陈甜。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2)莱中信证经字第707号公证书、(2013)莱中信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莱芜市国强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昌辉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凯越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盛唐农产品有限公司、王丰凯、刘桂岺、王丰军、张中慧、赵坤辉、边荣伟、唐焕武、周丰荣、王玉县、陈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