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杨某某,住涿州市。被告魏某甲,住涿州市。被告魏某乙,住涿州市。被告魏某丙,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一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航员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杨某某,住涿州市。被告魏某甲,住涿州市。被告魏某乙,住涿州市。被告魏某丙,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一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