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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1495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杨某某,住涿州市。被告魏某甲,住涿州市。被告魏某乙,住涿州市。被告魏某丙,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一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