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3286号
原告:北京旭日东方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481房屋。
法定代表人:李桂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小邦,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琛,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世纪智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策划编辑。
原告北京旭日东方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东方星公司)与被告邢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旭日东方星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小邦,被告邢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日东方星公司诉称:2012年3月,被告通过《酒世界》杂志社主编申子超介绍来协助杂志发行。被告是原告公司的编外人员,与原告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只是偶尔来公司,不需按正常上班时间上班。被告2012年5月26日至7月3日的劳务费也是通过申子超发放,原告不存在拖欠被告的劳务费问题。故原告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5月26日至7月3日期间的工资3310.38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4月19日至7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40.3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邢琛辩称:被告是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原告公司工作的,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自辽宁报业传媒集团租赁了《酒世界》杂志的刊号,进行杂志的编辑、发行、广告代理等所有业务。被告负责《酒世界》杂志的编辑与策划。被告的薪酬也是由原告单位负责人杨卫东转账发放,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旭日东方星公司系辽宁报业传媒集团主办的《酒世界》杂志的广告总代理。同时,旭日东方星公司负责人杨卫东、申子超亦为《酒世界》杂志的编委主任及执行主编。2013年3月19日,邢琛经申子超、杨卫东面试后负责《酒世界》杂志的发行工作,亦参与组织公司的一些大型活动。邢琛的薪酬由旭日东方星公司的总经理杨卫东通过转账形式发放。薪酬发放周期为每月25日发放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薪酬,标准为4000元。邢琛的工作期间为2012年3月19日至同年7月3日,此期间旭日东方星公司对邢琛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邢琛的薪酬发放情况为:2012年4月26日入账4432元,5月30日入账3706.3元。旭日东方星公司未按时发放邢琛5月26日至7月3日的薪酬。2012年9月,邢琛因旭日东方星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欠付工资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要求旭日东方星公司支付1、2012年5月26日至7月3日拖欠工资5091元;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207元。2013年1月10日,该仲裁委裁决旭日东方星公司支付邢琛2012年5月26日至7月3日期间工资3310.38元及自2012年4月19日至7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40.31元,驳回邢琛其他仲裁请求。旭日东方星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诉如所请。邢琛同意仲裁裁决。庭审中,原告单位员工申子超出庭作证,证明单位将邢琛的工资3684元入款至其账户,其扣除了邢琛的借款后转给邢琛1584元;同时申子超证明其工资也是由杨卫东同一账户转款。现邢琛表示不要求旭日东方星公司支付2012年5月26日至7月3日期间工资。上述事实,有裁决书,银行卡对账单,证人证言,仲裁申请,京东劳仲字(2012)第3034号裁决书,《酒世界》杂志封面,考勤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邢琛负责旭日东方星公司作为广告总代理的《酒世界》杂志的发行工作,亦参与公司组织的一些大型活动;旭日东方星公司为邢琛记录考勤;公司的负责人按月向邢琛的账户汇入薪酬。综合各方面,应认定旭日东方星公司与邢琛存在劳动关系。旭日东方星公司未与邢琛签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现邢琛亦同意仲裁裁决中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该数额不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准许。邢琛表示不要求旭日东方星公司支付5月26日至7月3日的工资,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旭日东方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邢琛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七千五百四十元三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迺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