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崔光军,男,1974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占祥,男,1962年2月0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杭锦旗人。被执行人胡小玲,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崔光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占祥、胡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占祥偿还申请人崔光军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胡小玲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600元、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郝治昌自愿代被执行人李占祥偿还其所欠申请人崔光军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260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崔光军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600元、执行费8400元,郝治昌自愿代被执行人李占祥承担。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