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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0580号

芜湖鼎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莘灿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鼎浩商贸有限公司,芜湖莘灿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580号申请人芜湖鼎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魏娜,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莘灿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郑章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鼎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莘灿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芜湖莘灿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镜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 雁执行员 王劲松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