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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153号

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22号。负责人李晓凌,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汉杰枫尚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立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首先,上诉人曾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雁塔区法院认为本案与不动产相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莲湖区法院管辖,不受理本案。其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住宅不动产物业紧密相关,是不动产物业的相关权利义务,住宅维修金不可独立存在,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莲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受理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将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48052.74元和利息57585元交存之维修资金专户,并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上诉人与西安市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缴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并非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故原审法院认为其不具有管辖权,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