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何世林。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凤彩。委托代理人李明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世林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何世林建筑设备租赁费及丢失管件赔偿款共计30000元,于2013年5月10日前支付。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馨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