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王永良。
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燕燕。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浙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世纪大道1181号。
负责人:毛云飞。
被告:王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良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浙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王宏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良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良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宏元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雷婷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鲁俊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