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百然。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百然犯受贿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俞佳、被告人杨百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底,被告人杨百然利用担任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余姚市大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偷逃增值税而被国税部门处以罚款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甲(另案处理)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9月,被告人杨百然利用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综合选案股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为金某甲所经营的企业逃避税务专项稽查提供帮助,收受金某甲为其提供的1次金额为人民币36600元的美国旅游以及美元1000元。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百然通过其所在单位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百然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百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领导干部任职试用登记表、浙江省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文件、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有关人员工作职责、有关工作岗位情况的说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税收通用缴款书、调帐建议、执行报告、美元折算价格表、宁波国际旅行社出境游毛利表、记账凭证、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进账单、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凭条、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存根联、支票存根、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收款收据,证人金某甲、金某乙、施某、孙某、韩某、谢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百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6600元及美元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百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百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百然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杨百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百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六百元及美元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蓉蓉
审 判 员 盛 辉
代理
审判员 周溶溶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劳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