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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259号

刘某某与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25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兴平县赵村镇徐王村。被告延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小河乡柳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袁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