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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161号

吕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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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戴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在起诉期间,原告与被告经双方家人和亲朋的调解后,原告自愿与被告戴某某和好。原告自愿撤回其对被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其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吕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凤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