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戴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在起诉期间,原告与被告经双方家人和亲朋的调解后,原告自愿与被告戴某某和好。原告自愿撤回其对被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其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吕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凤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