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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72号

霍世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世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72号被执行人霍世兴,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祁县古县镇大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霍世兴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桑永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