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72号被执行人霍世兴,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祁县古县镇大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霍世兴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桑永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