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曹兆利被执行人刘祥坤上列当人间因追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7向被执行人刘祥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祥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祥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祥坤在你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