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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1109号

曹兆利与刘祥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兆利,刘祥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曹兆利被执行人刘祥坤上列当人间因追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7向被执行人刘祥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祥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祥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祥坤在你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